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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建业集团宣布以16.5亿元代价收购中民投旗下的重要资产之一——中民筑友63.5%的股权,并已于7月10日完成了境内部分交割。自从胡葆森宣布走出河南后,建业地产一直小动作不断。可旗下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却因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陷入困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运营商财经网了解到,建业住宅与上海东方泵业因拖欠货款而对簿公堂,不过匪夷所思的是,涉及到的金额仅仅只有13600元。按理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规则是不会出现纰漏的,可建业住宅却在这种不是问题的问题上栽了跟头。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如下: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建芳,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志宏、李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6日签订了一份产品供货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泵产品,并约定了产品型号、规格、产品质量、产品验收、付款条件及期限等事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相关的泵产品,运行正常,完全履行了原告应尽的义务,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60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均遭被告拒绝,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3600元,判令被告自2011年7月18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同期银行利率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至判决确定之日止计163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按合同约定质保金退还的期限分别是A区是2011年4月1日、C区是2012年9月10日满2年,两区设备在质保期内均发生了故障,原告未按合同履行维修义务,影响设备使用,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原告诉请不应支持。
1、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于2007年8月6日签订一份水泵设备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一、合同内容第1条:产品合同价格:A区(建业置地商城)合计价59074元,C区(建业购物中心)合计价292926元,产品合同价格总计为35200元,包括所订产品的制作、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装卸、安装指导、配合调试、检测、专家认证、税金等,还包括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
四、交货周期:合同生效、技术细节落实后,乙方应在2007年8月10日前完成部分备货,在接到甲方正式通知后5日内送货到指定地点。甲方因故需要推迟提货应提前通知乙方。
六、产品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1、安装前验收:乙方在产品制造完成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到甲方指定的现场后,由甲方、甲方委托的监理和乙方三方共同开箱验收,经现场抽检试验各项指标达到相关标准,方可签字确认验收。2、调试验收:在整个系统安装完毕后一周内乙方负责配合调试或试验,设备开机正常运行并消防水泵通过郑州市支队消防验收后,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认证后,甲方指定代表艾元林签署验收报告,即属验收合格。
七、支付:3、质保金及退还:预留合同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设备正式开机运行起,质保期达到两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九、设备保修及售后服务:1、质保期自工程验收备案并设备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为五年。4、质保期内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并免费提供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任何零部件等费用,并提供回访,确保正常运行。提供维护记录,由现场物业人员签字。
2、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按合同约定安装了水泵,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5%的质保金尚未支付。
3、被告提交的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建业置地广A区工程(置地商城)于2009年3月23日竣工验收备案;建业置地广C区工程(A座、B座、C座、D座、购物中心及地下室)于2010年9月1日竣工验收备案。
4、被告提交2013年5月9日给原告出具的关于置地广场地下室排污泵维修的函显示:自2012年年初(1月份)起至少有10个排污泵不能正常工作和运转,要求原告尽快维修。
原告给被告的关于建业置地广场物业要求维修地下室排污泵的回复函显示:原告2012年给被告维修过几台水泵。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水泵设备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水泵设备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在自设备正式开机运行起,质保期达到两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质保金,质保期自工程验收备案并设备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按照被告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2010年9月1日,被告已全部备案,至2012年9月,原告的质保金已全部到期,被告应当支付剩余的5%货款13600元。
至于原告要求的利息,因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安装的水泵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维修的问题可依据合同约定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元,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运营商财经网认为,建业住宅这次着实栽了一个跟头,当董事长胡葆森忙着布局全国战略时,任何负面的曝出都是一次不小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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