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1-82285689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中心 > 大型立式斜流泵大型立式斜流泵

杏彩官方登陆:4·26特辑 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十大技术类典型案例

时间:2024-12-23 06:59:41

来源:杏彩官方登陆平台 作者:杏彩官方登陆网站

  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水平,直接关系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和创新主体创新活力的激发,直接关系科技成果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杭州知识产权法庭主动回应新质生产力新命题,从近五年审理的4442件技术类案件中,精选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的十大典型案例予以深度解读,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作用,为创新主体依法保护技术创新成果提供行为指引。

  该十大案例涉及高端装备制造、高新化工、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多个前沿领域,涵盖技术秘密的审查认定、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比对、缺陷技术特征的认定等技术类案件中最为复杂的问题。杭州知识产权法庭通过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鉴定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技术咨询制度等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叠加适用,有效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等难题。精选并解读十大案例,将有助于传递“快保护”“严保护”导向,探索破解维权难题新路径,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组合后的技术信息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原告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泵业有限公司、赵某、吴某、金某、姚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只有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法定要件,才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虽然单个零部件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但通过重新组合设计成为新的技术方案,且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或其他公开渠道无法得到,通过反向工程也不容易直接获取的,应当认定该技术方案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相对疑难复杂,而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又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审理难度最大的类型,尤其是原告所主张的密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符合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构成要件,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其中,审查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创新性,是破解技术秘密可保护性难题的关键。

  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涉及产品技术图纸所承载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局部放大视图、明细表内容、尺寸标法和技术要求等多个密点,涉及不同类型技术信息的秘密性的审查判断,技术图纸繁多、内容复杂,双方对于公知性领域的技术争议大,审理查明技术事实难度大。本案突破了商业秘密案件借助司法鉴定查明技术事实的惯常做法,探索技术调查官在证据保全阶段就全流程参与技术事实查明的新模式,保障法院能快捷、准确作出相关技术事实的认定,平衡各方利益并及时作出相应裁判。本案裁判有力地打击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引导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提示企业强化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员工的保密、竞业管理,防范泄密风险。本案入选浙江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

  原告的主营业务包括研发、生产、销售各种泵类产品,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设计完成各类产品图纸。原告采取制定公司员工手册、签署保密条款、实施技术软件加密等措施保护其产品图纸等商业秘密。被告赵某、吴某、金某、姚某均为原告前员工,在原告处担任生产负责人、技术员等工作。被告浙江某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泵业公司)系赵某、金某从原告处离职后投资成立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水泵、供水设备的生产、销售、研发。被告吴某、姚某从原告处离职后相继加入某泵业公司工作。原告经市场调查发现,某泵业公司生产销售的立式多级离心泵SDL32系列产品与原告生产销售的CDL32系列产品基本相同。原告认为上述五被告侵害了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诉讼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是涉案产品设计图纸所承载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局部放大视图、明细表内容、尺寸标法和技术要求。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技术图纸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可以实际用于水泵的加工,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可以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符合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的要求。原告通过制定《员工手册》、使用保密软件对涉案技术图纸的接触人员进行管控等方式,对涉案技术图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对于秘密性要件,虽然单个零部件所承载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信息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但涉案技术信息系经重新组合设计而成的新的技术方案,既无法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或其他公开渠道得到,也无法通过反向工程测绘产品实物获得,故这些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而原告主张的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局部放大视图、明细表内容、尺寸标法和技术要求等技术信息,或可通过反向工程获取,或可通过查阅公开资料获得,属于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或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经庭审比对,某泵业公司的技术图纸有22份图纸所载总计47处尺寸公差、6处形位公差与原告享有商业秘密的对应技术信息构成实质性相同,对此某泵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技术信息系其自行研发取得或具有其他合法来源,故法院认定某泵业公司的被诉侵权技术图纸实际使用了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由于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赵某、吴某、金某、姚某具体实施了非法获取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并披露给被告某泵业公司使用的行为,故对于原告关于该四被告的侵权主张未予以支持。综上,判决被告某泵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技术图纸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停止复制、存储并删除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图纸,停止使用侵权技术图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专用模具;被告某泵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10万元。

  本案为六个系列案的其中之一,审理过程涉四次证据保全、四次庭前会议和两次正式庭审,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案件各环节流程工作。本案证据保全工作由技术调查官带队赶赴外地进行,并多次持续到深夜进行图纸的多道次、度解密等工作,为案件顺利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外,本案涉及需要利用SolidWorks等专业制图软件打开的逾千份各类型二维和三维图纸,图纸承载的数据量远远大于案涉秘点相关信息,技术调查官借助扎实的相关领域理工科专业知识和掌握的机械制图技能,迅速将案涉权利基础图纸和被诉侵权图纸中的信息进行一一匹配并进行翔实的分析,从而避免了案件进入冗长的司法鉴定程序,极大提升了审判质效。

  高度可能性标准在技术事实查明中的应用——原告某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对技术事实的查明同样可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本案虽无证据直接表明被诉侵权产品在运行时的旋转方向与破碎方式,但据在案证据,其实际使用过程中沿R1方向旋转并通过挤压实施破碎的技术事实已经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否定并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认定其实际使用过程中沿R1方向旋转并通过挤压实施破碎的技术事实。

  对产品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有关其使用过程中表现出的“动态”技术特征,一直是专利侵权判定的难点。本案系涉大型机械设备的发明专利,被诉侵权产品本身无法呈现相应的技术特征,且庭审中不具备通电作业使其呈现“动态”技术特征,本案中,技术调查官通过庭审现场勘验,对静态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细致比对,对“动态”技术特征可能的运行方式进行分析判断,最终法院根据技术调查官查明的技术事实,以“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确定被诉侵权产品存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并依法作出裁判。本案对“动态”技术特征的比对方式进行了探索,明确技术事实的查明同样可适用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对类案处理具有较好的参考意义。

  原告公司是涉案发明的专利权人。其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为内壳,包括“内壳在破碎期间围绕其自身的中心轴线(CL)沿第一方向(R1)旋转”“内壳具有至少一个辅助破碎表面”“物体……在辅助破碎表面和外壳之间被挤压以及被压碎”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5所保护的为使用前述内壳的。

  浙江某机械公司在某国际站上自我介绍为“从事知名品牌圆锥及其优质替换件(零配件及磨损件)制造、全球供应和经销的公司”,并展示有数款产品。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浙江某机械公司公示的邮箱与其取得联系,签订合同购买了若干产品,随后提起诉讼指控所购一款内壳(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前述专利权,落入包括权利要求1等在内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并依权利要求15指控浙江某机械公司构成提供侵权专用品的间接侵权。

  经比对,浙江某机械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使用过程中并非沿R1方向旋转,而是沿相反方向旋转;对物品的破碎是通过利用离心力甩出,而非挤压实现等区别特征。故不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侵权比对。对技术事实的查明同样需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本案虽无证据直接表明被诉侵权产品在运行时的旋转方向与破碎方式,但据在案证据,其实际使用过程中沿R1方向旋转并通过挤压实施破碎的技术事实已经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可予以认定。理由在于:其一,浙江某机械公司在其某国际站网页中展示的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相一致的产品描述为用于“某某圆锥”(破碎方式为挤压),而非离心式。其二,被诉侵权产品内外壳之间距离过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判定其无法通过离心方式实现破碎。结合其他比对事实,杭州中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及引用该独立权利要求的相应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二、关于责任承担。其一,因原告公司无任何证据表明存在其他主体使用侵权产品实施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的事实,故对其以权利要求15主张间接侵权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其二,原告公司据以指控制造侵权产品的证据仅为线索性证据,对侵权事实达不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故此项指控不予支持。其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浙江某机械公司侵权获利或原告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考虑到浙江某机械公司在供货过程中自述侵权产品“做的比较少”“模具需要重新制作”等事实,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20万元。其四,本案侵权产品为矿用机械,体积重量大。原告公司为购买、搬运侵权产品先后雇用了货车、叉车、挖掘机等,为本案维权支出了较大成本。另考虑到本案在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上的难度,故对其5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本案涉及重量达数吨的大型矿山机械运行过程中的“动态”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仅在用户使用时再现,在庭审比对时产品无法呈现,且该产品也不具备实际勘验的条件。技术调查部分主要围绕静态被诉侵权产品运行过程中的技术特征在无法进行验证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技术事实查明和探究。技术调查官从该类产品工作原理及运行过程中所需的必要特征入手,结合产品自身结构特点,寻找到争议焦点的突破口,通过技术分析以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对技术事实进行合理确认,保证案件的顺利推进,所采用的判断方式打破了常规思维,具有较强探索意义。

  对实际发明人的判断应当通过技术图纸的提供者、申请专利的技术资料来源、相关当事人的陈述、无实质性差异技术方案的比对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从而确定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进而对涉案专利是否为实际发明人的职务发明作出精准判断,确定专利权的权属。

  本案涉及高新化工、新生前沿领域的员工离职后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确认问题。基于案件的自身特点以及专职技术调查官的技术领域等实际情况,法院引入了兼职技术调查官及专家辅助人对技术图纸进行审查、无实质差异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对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作出精准判断,法院依据技术调查官查明的技术事实,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依法作出了裁判。本案首次尝试引入化工领域的兼职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调查,技术调查官作出专业的技术分析比对,为技术方面的事实查明提供了专业并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专利权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与核心,对高质量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加强对高新企业创新创造的司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