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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若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依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则有权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若承包人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一,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提高工程质量,达到建设工程验收标准。
第二,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采取修理、重作部分建设工程,更换合格建筑材料等补救措施,达到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若承包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不具备采取相应修复建设工程的能力时,发包人可以让其他具有修复资质和修复能力的企业按要求修复建设工程,并由承包人负担因此而产生的修复费用。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发包人因延期交付工程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第三,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同时该建设工程无法通过后期修复达到验收标准,致使建设工程被拆除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事实:2014年9月29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中标了区某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园区管委会)“实习基地锅炉采购项目”。2014年10月15日,某公司(承包人)与某园区管委会(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承包市区园区教育实习基地锅炉房安装工程。2014年11月完工,项目施工完毕后未投入使用。2016年7月12日,《项目验收意见》载明:“1.一次循环水泵与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型号不同。2.未提供施工技术资料。”其后,涉案锅炉项目被拆除。某公司因施工项目已拆除无法对水泵进行更换。
某公司与某园区管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后依约进行了施工。但建设工程存在一次循环水泵与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型号不同等瑕疵。在某公司尚未进行整改时,某园区管委会将施工工程拆除,导致某公司客观上无法进行修复,亦不能通过专业技术部门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质量问题及成因。由此可见,未对瑕疵工程进行修复的原因并非某公司的主观因素所致。鉴于某公司实际进行了工程施工,其所付出的劳务已物化在所建工程中,一审法院考虑到兴润公司愿意承担两台水泵型号不符的过错责任的因素,酌情确认某园区管委会给付某公司剩余工程款并无不当。
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建设工程的修复义务。因承包人的过错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是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建筑设计规划的重要程序以及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标准的根本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明确了承包人的主给付义务是按照约定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因此,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验收不合格,那么承包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依约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第一,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以修复建设工程存在的瑕疵,使之达到工程验收的质量标准。同时,承包人需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并赔偿因修复建设工程导致逾期交付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但是,发包人对于该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也存在一定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如果承包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不足以采取补救措施,那么发包人可以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和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承担修复建设工程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和逾期交付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第三,如果该建设工程难以通过修复的方式达到工程验收标准,那么该建设工程即为严重质量不合格工程,应当予以拆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知,尽管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但是在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时承包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依约支付工程价款,同时还要承担后续因修复该建设工程的一系列修复费用和违约责任。而发包人对于该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也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承包人一定要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高度重视工程建设管理流程,完善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和整合,使之最后能够顺利竣工验收。此外,承包人还需要对施工和竣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交接和备案,向发包人提供验收材料并积极配合其履行相关程序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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