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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项目的总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捌万捌仟贰佰元整(¥ 88200),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供应商应按照本询价公告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对本询价公告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均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报价包括本采购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供应商须充分考虑本项目的特殊性和不可预见性在内的所有为完成本项目全过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货物采购、制作、安装、调试、使用培训、设备设施、相关附件、辅材、人工、配件、装卸、货物运输、搬运(含二次搬运)、仓储、材料费、工具、劳务费、检测、质保、售后服务、验收、保险、税金、规费等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请各供应商在报价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如现场环境、运输、送货等各种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合同综合单价(全费用综合单价)不因市场价格波动和各种风险因素的发生而进行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采购人无须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无论本文件是否以文字形式规定,供应商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判定本项目所需的一切材料、附件、辅材、配件、施工、服务、材料检测等各种未预见费用,采购人不接受任何可选择的报价,成交供应商也不得在供货期间提出任何增加费用的要求,更不得减少供货项目,不得降低货物质量。请各供应商在报价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
3、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按苏招协[2022]002号及苏建价协[2022]7号文规定的65%计取,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专家评标费等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支付,此费用由供应商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立项。
(1)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1)(如分公司参加投标的,另需提供总公司的授权证明);
(5)供应商必须承诺在南通地区提供本项目质保期内驻点式服务,投标时提供承诺函原件(签订合同前提供服务点的租房合同或房产证,采购人有权现场核实成交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如虚假承诺的则取消成交资格);
(7)产品技术偏离表(格式见附件5),对采购货物清单中的采购要求进行逐条响应,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文件;所有页面均须加盖报价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文件;
注:投标时请按《采购货物清单》中的要求附上检测报告、防爆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技术要求作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见,否则,供应商自行承担因证明材料模糊等问题导致评委无法辨识的一切后果。
(8)报价表(格式见附件6),如有其他情况需要说明的,可附页说明。所有页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注: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响应文件中必须包含上述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以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处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并密封,密封袋上标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开标地点:启东市水务局408室并登记(只接受直接送达),逾时则不予受理。本项目采购文件费用100元,无论是否中标,该费用不予退还。
拒绝接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拒绝接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上述情况各潜在供应商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
①本项目成交后的履约保证金为项目成交价的10%,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合同签订前汇入采购单位账户(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汇票或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交),成交供应商凭成交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超期或未有协商,则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
②成交供应商全部履约合同义务,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无质量、进度等问题的,采购人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
a.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单位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同时采购单位亦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b.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在成交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款,以弥补采购单位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成交供应商另外补齐。
1.质量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符合采购需求、符合本询价公告要求、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在供货时须提供装箱单、安装及使用说明、产品说明书、原厂质保书、产品合格证书、保修单、相关附件、备件等,如未提供则视为验收不合格,取消其成交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质保要求: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三日内必须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清单中所列货物(灯具)的原厂五年(含)以上质保承诺函(且在交货验收后10年之内,由原厂提供每年2次的售后维保),所列货物(水泵)的原厂一年(含)以上质保承诺函(且在交货验收后5年之内,由原厂提供每年2次的售后维保)(原厂质保期高于供应商承诺质保期的,按原厂质保期计算。自验收合格报告签字确认日起,开始进入质保期,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质保期外,须例行维护并终身维修,确保正常使用。质保期外的维修收费按国家和供应商的相关规定办理。
3.售后服务要求:在免费质保期内,成交供应商需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支持响应,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故障通知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一般故障须在4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须在24小时内解决。如不能及时排除故障,需及时提供备用设备供用户单位使用,确保不影响用户单位实际使用。超时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每次罚500元扣款。在质保期内,同一商品、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给予全套换新或退货。更换后的部件质保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4.供货与安装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及安装并调试至最佳使用状态,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延期的,按违约处理。
5.交货地点: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将货物运送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并及时完成安装、调试,确保可以正常使用。
(1)货到指定地点经正常使用后,由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供产品清单(需明确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型号、产品编号、生产日期、防护等级等标识或证书)、质量保证书、产品合格证、中文说明书等必须具备的相关资料】。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提交的书面项目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将组织验收小组根据采购文件和供应商报价文件对供应商所供货物进行验收。如验收时发现所供货物的数量、技术参数等与采购文件不一致,采购人将向供应商签发整改通知书。供应商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七日内必须按要求整改,如再次不符合要求或逾期,采购人将视作项目整体验收不合格,终止合同履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必要时,采购单位可邀请相关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检测机构对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进行验收及检测,如在验收及检测过程中成交供应商不能到场配合的,将视采购单位为其委托单位配合抽检,并在相关文书签名确认,必要的情况下,可采取公证抽样取证办法。验收及检测费用和因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货物搬运、运输、上楼、检测、通信等)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有在验收及检测过程中所破坏的货物,由成交供应商补全,所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验收或检测发现所供货物不合格,视为项目整体验收不合格,并按违约处理。
(3)供应商必须开展安全作业,应保尽保。如果发生交通或安全措施不全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事故的,其责任概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货物在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成后,供应商需将现场打扫干净。
1.采购人将在“启东市人民政府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
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4.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随意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将对成交供应商作以下处理:记入不良信誉,并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暂停其在1年启东市水务局的政府采购资格。
6.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将对成交供应商作以下处理:记入不良信誉,并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暂停其1年在启东市水务局的政府采购资格。
7.成交供应商未按约定履行质保承诺函所承诺内容的,采购单位有权暂停其1年在启东市水务局的政府采购资格。
符合采购需求且总报价最低者成交。若遇同等质量、服务前提下最低报价相同时,则由采购人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九、付款方式:本项目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90%,余款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者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卖方承担一切责任。
5.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标的物的质量发生争议时,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结果为准。有关技术及需求问题,请与采购单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