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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市场交易中的有些竞争者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而以假冒、仿冒的手段来侵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通过搭别人的“便车”来销售自己的商品,造成了市场混淆。这种市场混淆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侵害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商业混淆行为也成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打击的领域
2020年12月29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苏州某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机电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标示“上海人民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名称为“上海人民XXXXXX公司”生产的水泵2714台,上述水泵均未标注企业地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涉案水泵上标称的“上海人民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名称为 “上海人民XXXXXX公司”的相关主体信息。当事人涉案水泵中101台标注生产企业或监制单位为“上海人民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该主体注册地为中国香港,系台州某机电有限公司股东俞某注册,并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其余2613台水泵无合法来源渠道证明。经查,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类型号的水泵产品已积累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企业名称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当事人涉案水泵产品与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经计算,本案违法经营额为778181元。
当事人经营的水泵,均标注生产企业或监制单位名称为“上海人民XXXXXX公司”字样,容易使得一般公众对相关水泵与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的误认,使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当事人利用“上海人民”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正当地获取了比其他同行业竞争者更为有利的地位和利益,损害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利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水泵,处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9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网络店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网络店铺名称显示为“波*登”,店铺首页写有“波司登剪标”字样,店铺内所售商品名称中含“波**同厂剪标”字样。经查当事人网络店铺客服在消费者咨询时明确表示 “波**同厂剪标”含义为“波司登剪标”。经查当事人所售商品与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销售的“波司登”品牌产品毫无关联。截止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商品名含“波**同厂剪标”的商品893件,销售金额共计159897元。
当事人在网络销售中将非“波司登”商品宣传为“波司登剪标”商品,将所售商品与“波司登”产品进行混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了“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21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苏州某文化传媒公司举办的招商会进行现场检查。招商会现场当事人制作的海报、幻灯片中显示“乐客巴巴抖音”、“主办方:抖音生活乐客巴巴苏州运营中心,协办方:抖音”“乐客巴巴是由天甲集团牵头与抖音官方合作开发运营的一个多样化综合型商业平台”等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为“乐客巴巴”电子商务平台的区域代理商,通过举办招商会等活动,推广“乐客巴巴”平台,吸收新客户。
经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为抖音的品牌方和商标所有权人,“抖音短视频”自推向市场后,依托于字节跳动公司强大的技术背景和成功的商业运营,加之大量的宣传和推广,迅速积累了众多用户,为广大消费者熟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抖音品牌方授权书、合作或者冠名协议, “乐客巴巴”平台与抖音品牌方之间无商业合作关系。
当事人在未取得抖音品牌方授权的情况下,举办招商会擅自宣传自己代理的乐客巴巴电商平台与抖音品牌方存在商业合作关系,足以使他人误以为乐客巴巴与抖音品牌方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29日,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至吴中区木渎某机电设备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标示“上海人民水泵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制造商:台州实丰机电有限公司”的水泵,涉嫌与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泵相混淆。
经查,当事人从台州实丰机电有限公司共购进了25台上述水泵,均突出使用了“上海人民水泵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字样。经查:上海人民水泵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系林某在香港注册,后转让至台州某机电有限公司法人滕某处,无实际经营活动。经查,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类型号的水泵产品已积累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企业名称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台州实丰机电有限公司与上海人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无签订协议、合同或其他约定。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水泵是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标示着“上海人民水泵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制造商:台州实丰机电有限公司”的水泵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水泵25台,处罚款6169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29日,苏州市吴中区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苏州某机电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29台水泵标有“上海人民集团泵阀有限公司”字样,涉嫌存在商业混淆行为。
当事人于2020年9月28、10月9日、11月27日先后从浙江某泵业公司购进标有“上海人民集团泵阀有限公司”字样的水泵共计29台,货值金额为18326元。经查,当事人购进的涉案水泵生产商并未获得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生产授权。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涉案水泵上标称的“上海人民集团泵阀有限公司”的相关主体信息。经查,上海人民集团泵阀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中国香港,与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水泵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产品。
当事人从事水泵经营多年,对行业中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水泵产品的知名度有充分了解。当事人从浙江某泵业公司采购印刻有“上海人民XX公司”字样的水泵,在明知上述水泵并非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的客观情况下,利用消费者对标注“上海人民”字样水泵的需求偏好进行经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水泵29台,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