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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基本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财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6. 已在本系统注册并通过资质初审的供应商。
1 、 甲方逾期支付 (申请支付) 货款的, 自逾期之日起, 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1 ‰的违约金;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 付货款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5 %的违约金。 2 、乙方逾期供货的, 自逾期之日起, 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 1 ‰的违约金;乙方逾期30 日不能交货的,应向 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 %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 (如有) 。 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 (如有) 的,参照前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违反本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约定的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等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 元违约金。同时, 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保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货物缺陷或乙方服务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任 何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有关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 4、招标人由于某种原因需延长供货期时,违约金可不计,中标人也不作任何赔偿。
1 、货物质保期为 / 年 , 自 / 之日起至质保期届满且经甲方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止。 2 、乙方承诺所售商品, 自 甲方收到商品之日起 7 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15 日内可以换货。更换后的货物质保期 应重新计算。 3 、质保期内,乙方应当提供 7*24 小时电话支持服务。乙方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 2 个小时内响应, 48 个小 时内排除故障。对于质保期内不能修复的产品/部件,乙方应在 72 个小时内免费更换备品备件。 4 、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货物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且维修时只收取所需维修部件的成本费,服务内容应与 质保期内的要求相一致。